靖宇縣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2024-05-30 信息來源: 靖宇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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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靖宇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靖政規〔2024〕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靖宇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2024年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靖宇縣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4日
靖宇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農村集體“三資”(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吉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條例》《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的通知》(財農〔2021〕121號)、《吉林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吉林省農村審計條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21〕20號)、《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三變”改革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實施意見》(吉辦發〔2022〕11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村集體經濟組織“三資”的管理。村級黨組織全面領導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村股份經濟合作社,以下略)各項工作。村民委員會可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待國家出臺專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規定后,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是指村集體原有積累和取得的資源資產發包上交收入、經營收入、租賃收入、投資收入、征用土地補償收入、集體資產變賣收入、撥付資金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村集體所有或以投資入股經營、勞動積累、接受捐贈、無償資助所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機械、設備等固定資產,水利、交通、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基礎公益設施及農業資產、材料物資、債權等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農村集體資源,是指依法屬于村集體所有的耕地、建設用地(含宅基地)、林地、草地、園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
第四條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集體“三資”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在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撠煻酱俑鬣l(鎮)認真履行職責,優化服務質量;
?。ǘ┴撠煂r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工作;
?。ㄈ┴撠煴O督、執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四)指導、監督、督促各鄉(鎮)、村及時公開涉及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項;
?。ㄎ澹┙⒔∪r村集體“三資”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并認真抓好落實,保障農村集體“三資”正常運轉,保值增值;
?。┘訌妼Ω鬣l(鎮)、村日常工作的指導和檢查,保證農村集體“三資”底數清晰,臺賬完備,賬實相符,變更及時,各類臺賬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分別留存備查。
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內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監督責任主體,具體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監督、指導服務和權益維護工作,督導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開展活動。各鄉(鎮)人民政府配備“三資”監管專職工作人員,依法對農村集體“三資”進行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撠熭爡^內各行政村集體“三資”的監督管理工作;
?。ǘ┍O督各行政村建立健全各類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臺賬,完善軟件材料,相關信息及時錄入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系統;
?。ㄈ┒ㄆ跈z查各行政村財務情況,確保村集體資金的足額劃繳、合理使用;
(四)監督轄區內各行政村涉及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重大事項公開工作;
?。ㄎ澹┴撠煂Υ遑攧杖藛T的管理、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
?。┓e極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業務主管部門安排的各項任務,定期向縣委、縣政府和縣業務主管部門匯報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情況,提供決策依據;
?。ㄆ撸┳袷貒邑斀浿贫群头煞ㄒ?。
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履行管理集體資產、開發集體資源、發展集體經濟、服務集體成員等職能,履行以下職責:
(一)保護利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等資源,并組織發包、出租、入股,以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等;
(二)經營管理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使用的經營性資產,并組織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
?。ㄈ┕茏o運營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
(四)提供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生產經營所需的公共服務;
?。ㄎ澹┮婪ɡ帽敬寮w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使用的資產對外投資,參與經營管理;
?。┓?、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和賬目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代管,村集體各項資金應及時存入開立的銀行基本賬戶,由鄉(鎮)綜合服務中心負責統一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挪用、平調村集體資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適時納入“吉農經管”平臺管理。
第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賬款分管制度,村級不設財會室,由鄉(鎮)綜合服務中心代管村級財會業務。村級只設一名報賬員,村報賬員負責辦理現金收支業務,登記現金日記賬,準確核算收入、支出和結存,做到日清月結,定期核對,賬款相符。
第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收入納入村級預算管理。村
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包括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發包、租賃、投資、資產處置等,上級轉移支付資金以及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贈資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等。
第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支出實行村級預算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出包括集體經營支出,村干部報酬、差旅費、會議費、辦公費等管理費支出,訂閱報刊費支出,誤工補貼、勞務等支出,集體公益福利支出,資產購建支出,征占土地補償費支出等。
村集體經濟組織編制預算時應當做到統籌兼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符合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
第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財務制度,各項收入應在3日內存入村級賬戶,嚴禁截留、平調、挪用公款,嚴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條頂庫。
第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庫存現金實行“限額制”,最高額度不超過1000元,超過1000元的支出應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第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規范使用票據。凡村集體收入應當使用吉林省農經總站監制的統一收據;支出票據應當使用正規發票,確無法取得正規發票的可以使用吉林省農經總站監制的支據。
第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支出嚴格執行審批制度。支出的原始憑證手續要健全,需經辦人、報賬員簽字,經村財務主管簽批同意,村監委主任審核蓋章,并經鄉(鎮)“三資”監管專職負責人審核后方可入賬,未經審核的原始憑證不準入賬。
1.村集體經濟組織3000元(不含)以下的支出票據手續齊全后,經鄉(鎮)財務代管負責人審核后入賬。
2.村集體經濟組織3000元(含)至10000元(不含)的支出,需召開村“三委”會后,經鄉(鎮)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村集體經濟組織10000元(含)以上的支出,應向鄉(鎮)人民政府遞交書面申請,經鄉(鎮)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履行“四議兩公開”后再實施。支出票據經鄉(鎮)“三資”監管專職負責人審核后附鄉鎮審批單方可入賬。
第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季度前各村報賬員將當季度發生的票據報鄉(鎮)“三資”監管專職負責人審核入賬,嚴禁跨年度單據入賬。
第十四條 嚴禁村集體經濟組織違規舉債。未經審批的欠款、借款、貸款一律嚴禁入賬,一切后果均由經辦人自行承擔。嚴禁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經營管理人員用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經濟擔保和抵押貸款。
第十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下列范圍、標準的工程建設和貨物、服務采購,應當依法依規進入省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采購,不得進行分拆交易、場外交易。
1.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以及維修工程、裝飾裝修、農業綜合開發、水土保護、園林綠化、環境治理等。
?。?)全額利用集體資金,投資預算在50000元以上的項目;
?。?)利用集體資金和通過整合各級政府或部門資金,投資預算累計50000元以上的項目。
2.貨物,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建設、經營、改造、管理所需的各類農業生產設施、農業生產工具、車輛、辦公用品和設備等。
?。?)單次購買5000元以上的村集體辦公用品的項目;
?。?)單次購買10000元以上的設備、設施、材料等項目。
3.服務,包括單次購買10000元以上的印刷、會務服務、專業咨詢、財務審計、教育培訓、信息系統開發維護、物業管理、工程監理、工程設計、工程造價等。
第十六條 嚴禁任何部門和組織以會費、捐贈名義向村級組織攤派費用,未經審批,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捐款、贊助、賀禮費等名義向外捐款。
第十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要對債權債務進行清查核實,制定切實可行的償債計劃,組織清收各項應收款項。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等,必須進行嚴格審核,查明原因,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后核銷。
第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上級政府獲得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應當及時入賬,??顚S?,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監管。
第十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在當年有凈收益的前提下,開展收益分配,嚴禁無收益分紅、舉債分紅。提取公積公益金比例不得超過可分配收益的30%,提取福利費的比例為可分配收益的3%—5%,向成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40%,是否分配及具體分配方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執行。
第二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季度及時公開各項收入、支出及其他經濟內容,并建立財務公開檔案。
第二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負責人或村報賬員發生變動時,由鄉(鎮)人民政府監督做好工作交接。離職時要一次性將賬目交齊。個人私自保管未入賬的票據不予確認,其經濟責任由個人承擔。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礎設施等資產,按照類別建立資產臺賬,資產臺賬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產的名稱、類別、數量、單位、構建時間、原始價值、折舊額、凈值等。資產臺賬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登記,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已出讓或報廢的資產,應及時進行核銷,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礎設施等資產,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列為固定資產;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應列為固定資產。
第二十四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購置或投資及接受捐贈、資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資產,應及時記入固定資產賬。
第二十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要進行一次資產清查,做到賬實相符,清查結果要向全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采取承包、租賃、出讓等方式盤活集體資產,取得收益。
第二十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時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相關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等事項,并以書面形式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復后,嚴格履行民主議事發包程序(四議兩公開)。
第二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統一經營和承包、租賃、出讓所取得的收入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村賬核算。
第四章 資源管理
第三十條 村集體資源的范圍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原、水面、“四荒”等資源。“四荒”指未開發利用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
第三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資源管理臺賬,將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資源進行分類登記造冊,注明資源的種類、地塊名稱(四至)、座落、面積、發包價格、發包期限、承包費收繳等情況,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二條 農村資源發包要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民主協商,公開、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
2.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
3.合理開發、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土地資源的原則;
4.發包程序合法的原則;
5.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源的發包主體。村集體資源發包時要嚴格按以下程序進行:
1.村集體資源發包前,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擬發包資源的面積、位置(四至)、年限、價格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向鄉(鎮)政府申請;
2.村集體資源發包面積達到戶均承包地15倍以上的,由“三資”監管專職負責人提交鄉(鎮)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土地現狀、權屬、縣級國土空間規劃等內容進行審批;
3.村集體資源發包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嚴格履行民主議事發包程序(四議兩公開);
4.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民主議事履行發包程序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督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吉林省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完成資源發包事宜;
5.承包方交納承包費后簽訂承包合同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四條 鄉(鎮)本級、農林牧場等所屬的集體資源發包,要參考以上程序通過吉林省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完成資源發包事宜。
第三十五條 村集體資源發包年限:
1.機動地發包期限一般為一年,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2.林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3.水面承包期最長不超過二十年。承包合同中應對承包水面的位置、面積及用途進行說明,避免因承包情況約定不明產生爭議。
4.“四荒”地發包期限不超過五十年。“四荒”地開發經營前,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四荒”地開發經營方式應當符合縣級國土空間規劃和水土保持規劃。禁止私自開發經營“四荒”地。
第三十六條 村集體資源發包應通過省產權交易平臺線上交易,實現“應進必進”。同等條件下,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資源按照其他方式發包必須使用由業務主管部門制定的統一的合同范本,合同要明確承包價格、年限、面積、四至、用途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承包期內如遇公益項目征收、征用,對已發包的資源,雙方需無償終止合同,安置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按承包價格返還承包方已繳納剩余年限承包費;承包方投資的地上附屬物及青苗補償費歸承包方所有等內容。
第三十八條 所有已發包集體資源,承包期內不允許擅自變更承包期限,合同約定不允許轉包或法律規定禁止轉包的,不允許轉包。
第五章 審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審計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備資質的專業機構或聘請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審計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職農村審計人員,在縣農業農村局的監督指導下開展農村審計工作。
審計事項包括:
?。ㄒ唬┴攧展芾碇贫仁欠窠∪⒁幏都捌鋱绦星闆r;
(二)集體資金管理使用以及資產、資源的承包、租賃、擔保、出讓、入股情況,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情況;
?。ㄈ┱加谩⑹褂棉r村集體資產的損益情況;
?。ㄋ模﹪覠o償撥付、社會捐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專項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ㄎ澹┺r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企業和單位的年終凈收益分配情況;
?。┼l鎮有關單位代管的集體資金管理情況;
(七)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ò耍┺r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
(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情況;
?。ㄊ邮軐m椃龀仲Y金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就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十一)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切經濟活動應當接受農村審計機構審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或有關責任人違反農村財務制度、侵占集體資產和加重農民負擔的行為,審計機構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涉及違法違紀款項及違法所得,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農村集體“三資”流轉過程中不認真履行民主監督程序,不及時公開內容,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哄搶、侵占、損壞、私分、平調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農村集體“三資”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予以賠償,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相關規定,收入不及時入賬,資金未及時存至賬戶,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的;另行開戶、公款私存的;手續不完備開支票據付款的,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財會人員離任未按期辦理移交的,責令限期改正;對隱匿或者故意損毀依法應當保存的賬簿、憑證和檔案,給村集體利益造成損失的,要依法依規賠償;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決定,擅自動用村集體的固定資產和產品物資為個人或外單位抵押、擔保的;利用職權壓價發包和低價出租、出售集體資產的;利用職權壓價發包村集體資源,壟斷承包或者非法壓低承包標的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以賠償,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進行村集體資產評估而未評估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人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挪用公款、侵占集體財物的,依法追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鄉鎮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給村集體資產造成損失的,依法依紀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有其他違反本管理辦法規定的情況,給村集體利益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構成違紀違法的,應依法依紀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在稅費改革中核定給各鄉(鎮)的村會計室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由縣農村經濟管理總站代管、統籌使用,各鄉(鎮)實行報賬制,??顚S?。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一致的或法律法規及上級政策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靖宇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毒赣羁h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靖宇縣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辦法〉的通知》(靖政發〔2010〕35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靖宇縣人民政府)
初審: 復審: 終審: